编者按: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浪潮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其司法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与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技术化,给司法实践带来全新挑战。本期“聚焦”栏目围绕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展开,重点探讨非法获取持有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鉴定的赋能路径,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合理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等问题,旨在厘清法律适用难
摘 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融入司法鉴定领域,推动商业秘密鉴定从传统人力主导向“人机协同”模式转型。人工智能通过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技术,可显著提升鉴定效率与客观性。然而,实践转型也面临多重挑战:数据安全风险加剧商业秘密泄露隐患,“算法黑箱”与可解释性不足冲击鉴定公信力,人机责任界定模糊导致问责困难。检察机关应积极构建以数据全流程安全管控、算法风险分级透明审查、多元
摘 要:合理许可使用费是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失量化的重要标准。司法实践应坚持其作为商业秘密“使用权”对价的本质属性,严格区分其与“技术转让费”的界限,构建“三位一体”认定体系:优先采信真实公允的实际市场许可使用费并防控失真风险;将虚拟许可使用费评估作为补充路径并建立“三重验证”审查标准;针对损失难以量化情形,立足“情节严重”立法本意,构建主客观并重的综合裁量框架,同时恪守刑法谦抑性边界。 关键词:侵
摘 要:数智赋能案件办理和质量评价是案件质量管理现实所需。厦门市检察机关探索卷宗智能摘录、文书智能辅写以及证据合法性智能审查,提升案件审查质量;运用人工智能助推案件全流程质量评查,强化司法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全面性。当前,案件质量管理数智化存在数据挖掘不充分、技术深化应用不够及检察人员运用不足等问题,要注重拓展办案数据和质量评查数据来源、统一数据标准,提升办案与质量评查智能辅助能力,界定智能化中的司
摘 要:一体抓实“三个管理”背景下,检察机关应重点培养案件管理人员的数据综合分析能力、全流程案件管理能力以及复合型专业能力。实践发现,案件管理人才培养过程存在数据综合分析研判动力及能力不强,全流程案件管理能力培养方式滞后,复合型专业能力内外部培养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应通过优化多部门参与办案质效分析研判机制,发挥流出案件管理人才作用等,推动加强对数据分析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数据综合分析能力;通过开
摘 要:随着数智检察的全面推进与检察听证制度的深化发展,逮捕羁押听证与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的融合适用,成为审查逮捕程序司法化转型的核心路径。两项机制在实践融合中面临程序衔接不畅、评估标准与结果运用不透明、配套保障不足等现实困境。应依托数智检察背景,将社会危险性审查评估融入羁押听证,围绕“评估支撑听证、听证检验评估”的逻辑,从构建标准透明、智能协同的评估体系,打造繁简分流、实质参与的听证程序,建立双向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已将算法黑箱这一技术难题转化为刑事领域的证明难题。算法黑箱引发的行为归属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危害后果量化障碍,对传统证明方法提出了适应性发展的时代要求。检察机关应在坚守司法原则和规则框架的基础上,融合技术与自然社会科学,从传统的证据链构建方法迈向一种融合概率性验证、体系化推论和规范性评价的复合范式,为人工智能时代的不确定中注入确定的正义尺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 算法黑箱
摘 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边界不清主要存在于对刑罚执行机关监管执法活动中。对监管执法活动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再确定,应明确监督客体是对被监管人产生直接影响的监管执法行为,监督内容是对该监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与评价,将内部管理行为排除出监督范畴。对检察人员监督履职失职的司法责任追究,要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履职范围界限、造成何种严重后果以及监督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摘 要:当前减刑检察监督实践存在形式化审查的困境,体现在理念、规则与程序等方面,减刑案件证明规则的缺失和实质审查的不足制约了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应依据减刑案件证明对象的事实性与法定性差异,细化“内心确信”与“优势证据”两大核心证明标准在减刑程序中的适用范围,构建类型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并以此指导监督程序再造,推动减刑检察监督从事后、整体的粗放模式向同步、类案的精细模式全面转型。 关键词:减刑检察
摘 要:刑事申诉反向审视作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承载着推动监督纠错、强化监督制约、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治理等诸多功能。实践中,反向审视工作面临执行不严格、监督刚性不足、制度机制不完善、成果运用不充分等诸多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反向审视功能的充分发挥。亟需从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监督意识、健全制度机制、深化成果运用等方面着力,提高反向审视工作质效。 关键词:刑事申诉 反向审视 检察建议 自2
摘 要:量刑建议精准化是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重要抓手,在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规范司法裁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实践中,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广泛、幅度刑量刑建议质量不均,量刑建议整体质效欠佳、协商实质化不足、机制衔接不畅等问题。可通过细化量刑规范、完善量刑协商机制、优化量刑形成过程、打造协同联动格局、加强综合保障等举措,系统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工作,从而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
摘 要:网络司法拍卖是新时代深化民事执行改革的关键举措,有助于提升民事执行质效。房产作为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标的,其权利涤除困境呈现出被执行人恶意减损房产价值、案外人串通优先受偿权、执行人员履职失范等典型样态,成为制约民事执行质效增进的实践堵点。检察机关应立足民事执行监督,在剖析客观条件制约、审查标准模糊、人民法院审查缺陷、检察监督存在短板等深层成因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数智赋能、抓实过程监督、夯实长效
摘 要:民事单方虚假诉讼也称为“单方恶意型”虚假诉讼,严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以及扰乱司法秩序,已经纳入法律重点规制的范畴。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单方实施捏造基本案件事实或伪造证据等单方虚假诉讼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应依托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分析框架,明确单方虚假诉讼的行为要件与主观要件,厘清单方虚假诉讼的司法认定标准。通过构建线索识别、调查核实、联合惩治等一体化的检察监督
摘 要:《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细化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具体规范,但处罚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情形如何适用仍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可处罚性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处罚法定性和处罚必要性审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可处罚性需要回归行政处罚的语义范围和逻辑体系,将其与刑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区分。可处罚性的判断存在行政法规范明确性不足、处罚必要性裁量标准不明以及刑事规范介入反向衔接审查并且导向不一的困境,需在
摘 要: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在保障戒毒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戒毒场所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线索来源单一、监督刚性不足及监督精准度低等难题,有必要从实现全流程动态监督、运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等方面入手,提升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效果,推进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强制隔离戒毒 检察监督 行政检察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禁毒工作与法治建设的
摘 要:《民法典》第1232条确立的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面临数额认定困境,主要体现在基数范围界定、赔偿倍数确定及重复责任处理三方面。应兼顾惩罚性赔偿的损害填补与违法威慑功能,构建合理的数额认定机制:将“修复费用”“期间损害”与“永久性损害”一并纳入基数范围,全面反映生态损害程度;以“封顶倍数式”为基准,结合个案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设置弹性计算规则;原则上禁止以刑事罚金、
摘 要: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作为强化公共利益保护、遏制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适用,但仍面临适用依据模糊、裁量标准不统一、责任抵扣规则缺失、判决执行质效不高、赔偿金管理失范等突出困境。其根源在于公私法融合背景下,刑事、行政、民事三类法律责任未能实现有效衔接。可以探索建立涵盖适用规则、裁量标准、执行机制、基金管理等要素的规范体系,推动实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
摘 要:在检察机关推进“一取消三不再”改革的背景下,案件质量管理实现由指标控制向过程治理的范式转型,案件质量检查制度成为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载体。地方实践通过类型化检查、智能辅助与标准清单化等路径,推动质量监督向系统化与前置化转型。但制度运行中暴露出自查机制弱化、评价标准抽象、监督资源不足、技术支撑滞后及结果转化不充分等结构性问题。为实现制度效能,应构建标准明确、资源匹配、技术嵌入与反馈闭环相
摘 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在此背景下,案管工作面临部门职能定位不明晰、内部协同机制不健全、创新驱动不力的挑战,应进一步深化案管部门“服务与监督”双重职能,重点发挥其参谋、把关、协调和监督作用,推动案管工作由传统“小管理”向系统化、智能化、实质化的“大管理”转型,更好服务高质效办案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摘 要: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成为强化审判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方式。但囿于监督界限不明、列席范围不当、程序机制缺位等问题,实践中这一制度仍处于低效运行状态。为进一步发挥制度优势,应当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具体规则,要明确检察长“应当列席”与“可以列席”的范围,根据审级职能构建差异化的列席监
摘 要:涉检信访矛盾在信访总量中虽然占比不大,但“越级”信访、“多头”信访、重复信访等特征较为突出,化解难度较大。其成因复杂多样,包括办案质效不高、释法说理不足、当事人认知偏差、信访机制不完善等。应当通过加强矛盾前端排查、改进司法工作方法、强化释法说理等手段加强源头治理;通过发挥信访联席会议作用,规范信访流转、办理程序,健全信访工作评价体系等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通过加强宣传,引导当事人有序信访,
摘 要:涉外检察工作是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检察人才的培养是检察机关依法深入推进涉外法治建设、融入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基础。当前,涉外检察人才的培养仍处于初步建设阶段,在人才数量与地域分布、能力培养体系向度以及长期管理规划等方面,均存在困境。需从遵循涉外检察人才培养的应然标准和检察改革整体规划的角度,以分层分类的培养模式推动涉外检察人才“阶梯式”集群培育、差序培养,逐步构建起数量规模合
摘 要:在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背景下,涉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复杂性、敏感性日益凸显。当前,涉外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正在探索阶段,处罚依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不规范以及后续监督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此类案件难度大、门槛高,要想维护好国家主权,同时还要尊重国际法秩序,对于司法执法实践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维护国家的司法和行政主权是应有之义。有必要深入研究涉外行刑反向衔接机制,